大陸捉姦

大陸捉姦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會同當事人 公安局立案 現埸捉姦及擧証同居事實即可構成刑事案件-重婚罪。可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真實案例說明

說明I 2018年婚姻法規定,這類人同居是非法的,會被判刑要坐牢!

今天我們一起來探討如果在公司裡發生糾紛,雙方都進了班房了這麼一個情況,那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情呢?就是在某某公司的小劉他是一個高富帥也是公司的中層領導無論是工作能力還是經濟實力都非常的棒,小牛他多年前就跟自己的妻子在老家登記結婚了而且生了一個女兒,由於小劉父母的身體狀況的原因,妻子留在了老家照顧老人的飲食起居,常年小劉一個人在外面打拼。

在2017年的時候,公司來了一位年輕美貌、活潑開朗的小姑娘一個實習生小花,小花雖然是實習生其實工作能力也非常強方方面面、做人做事確實也是非常周到。小花和小劉在工作當中雙方不知不覺就產生了好感,而且這種好感是越來越強烈雙方在一次公司酒會後不知不覺什麼就捅破了這層關係超出了正常的同事朋友關係,後來由於各種原因小花和小劉就一起在外面租房子住了,看上去美滿的小兩口的生活,誰知道同居一段時間之後小花懷孕了,面對這種情況小劉也沒多想,心想著懷了那就生下來吧。因此在後期小花就在公司請假了,小花請假之後就在出租房裡面安安心心地把這小孩子生下來了,誰知道生下小孩不久小劉的妻子匆匆地從老家來到了公司大吵大鬧。

原來小花懷孕之後,小花的部門裡另外一個同事也是小劉的下屬,同時又是小劉妻子的老朋友,就把這件事告訴了小劉的妻子,在這關於小花的故事就被曝光了,東窗事發。

小劉的妻子來到公司之後非常生氣惱火,質問小劉和小花,在這個過程當中發生了打鬧,後來由於場面混亂保安就報警了,公安局來到之後經過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就把小劉和小花都帶回了派出所並丟進了拘留所,也就是說小花和小劉這回同居導致他們進了班房。事情為什麼會這樣呢?

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我國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本次事件中小劉是有妻室的,是跟妻子經過了結婚登記的是有配偶人的,而小花也明知道小劉是有家室的人但是雙方都突破了道德底線觸犯法律規定非法進行同居,而且還生育了小孩,雙方的行為已經是明顯構成了刑法當中的重婚罪。因此也就出現了剛才的那一幕小劉的妻子來打鬧,結果把小劉和小花都鬧進了班房。

對此建議大家一定要樹立一個正確的愛情觀和家庭觀千萬不要認為雙方同居僅僅是一個家庭層面的問題,如果觸犯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來說的話構成重婚罪,涉嫌犯罪的。

說明II 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何標準?同居認定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

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於當時人的意願而終止關係。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可以隨時出於當時人的意願而終止關係。但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會構成犯罪的。

說明III 2018新婚姻法: 原配妻子掌握這三步, 可將小三告得傾家蕩產

大家知道,男人的出軌一般伴隨著家庭財物的損失,他們會不斷往第三者身上投入時間和金錢,將原配妻子的尊嚴踐踏於腳下,對此情況,女人萬萬不可再忍受或者胡攪蠻纏地鬧了,請拿起法律的武器對抗他們!

第一步,不動聲色,取得丈夫出軌的證據
既然察覺丈夫出軌,那必然是需要拿到證據的,就算很難也得盡力去做,不然官司沒法打。證據可以是照片,聊天記錄,錄音和視頻等,也可以是周圍人的作證,或者拜託老公公司的人提供照片等,具體情況你能得到哪種證據比較方便,就用哪一種。

第二步,拿到丈夫為其花錢的證據
銀行卡轉賬憑證,可以去銀行查,也可以是不動產的贈送憑證等。這個其實不難查,因為在你和丈夫還沒有撕破臉時,用他的身份證去銀行查查流水還是不難的。另外,現在人都都不愛用現金,網銀的支付和交易太過普遍更方便女人取證了。另外,買房子車子這種大財產是一定會留下蛛絲馬蹟的,就算是男人用自己公司的錢為小三購買,也要掌握證據。

第三步,起訴第三者,也是大功告成的一步
在做完上面那兩步後,你就可以起訴第三者了,記住,如果要追回損失​​,那就在起訴離婚前先起訴第三者,你可以勒令小三歸還你丈夫給予她的所有財物。根據我國現行的2018婚姻法中的規定,一方未得到另一方允許向他人贈送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另一方得知後可以要回來。因為你老公是用你們的共同財產給小三買的房和車,她哪樣都留不住,必須用自己的財產歸還與你。如果拒不執行,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讓其身敗名裂。

說明IV 婚內出軌是否構成重婚罪?這三種行為可認定為重婚

據媒體報導,蘇州男子張某利用各省間婚姻登記系統沒有聯網的漏洞,分別和三個女人結婚生子,並把她們安置在一公里內的三個小區中,坐擁“三個家庭”的張某因涉嫌觸犯重婚罪已被提起公訴。重婚涉及的民刑法律問題錯綜複雜,在司法實踐中,哪些行為可認定為重婚?

1. 三種行為可構成重婚

據人民日報調查顯示,自2003年起離婚率連續15年上升,累計增長近7倍,其中出軌是導致離婚率上升的一個重要因素。婚內出軌不僅為道德所譴責,更是被法律所抵制。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雖然出軌並非法律概念,法律對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也未明確規定直接不利後果,但是法律對婚內出軌的負面評價體現在後續的因出軌導致的離婚、財產分割、撫養權爭奪等方面,情形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構成重婚罪。因此,切莫存有“出軌只違反道德不犯法”的錯誤觀念。那麼,什麼情況下的出軌可能構成重婚罪呢?

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國家,法律禁止重婚並不惜動用刑罰手段打擊重婚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應當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此規定,實踐中構成重婚罪的行為可以歸納為三種: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謊稱初婚騙取登記或串通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騙取登記的;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又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三是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司法實踐中,第一種重婚行為較為明顯,但第二種類型因較難把握更值得關注,尤其是要理解何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婚姻法第3條除了“禁止重婚”,還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見刑法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與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並非同一概念,前者屬於犯罪行為,後者屬於一般出軌同居行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釋義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據此,區分重婚罪行與一般出軌同居行為的關鍵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僅是偶爾、臨時的姘居,既不屬於重婚,也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如果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卻不以夫妻關係相待,也不屬於事實上的重婚。

2. 重婚無效但有一例外

婚姻法第10條規定,重婚的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意指無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無效時即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前文張某的後兩段婚姻都應屬於重婚,且自始無效,他與後兩位“妻子”生育的子女則屬於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在一種情況下,重婚無效可以被阻卻。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導致無效婚姻的無效條件消失後,使原本的無效婚姻被阻止,無效婚姻變為了有效婚姻。例如,某男與甲女於2000年在北京登記結婚,2005年該男又與乙女在上海登記結婚,從此時起,該男與乙女的婚姻屬於重婚,後該男與甲女於2010年離婚,此時雙方的婚姻關係即已終止。若有利害關係人在該男與甲女離婚後起訴至法院申請該男與乙女的婚姻因重婚而無效,法院依據上述規定可不予支持。因為前婚已經終止,導致後婚無效的事由已經消失,後婚轉為有效,且一般認為後婚效力應從前婚終止時起算比較合適。

那麼,重婚既然是犯罪行為,怎麼又變成了有效婚姻呢?這又是否意味著重婚符合以上阻卻情形後就不是犯罪了呢?這裡涉及婚姻法和刑法的銜接問題。刑法為犯罪行為設置了追訴時效,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經過五年後不再追訴。而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兩年有期徒刑,因此重婚行為結束五年後將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此處的重婚行為結束,是指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後婚的離婚手續或以夫妻名義的同居生活已經結束。因此,如果在重婚期間內或重婚結束後五年內案發,一旦坐實將被追究刑責,如果因重婚同時產生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則應中止審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 遭遇重婚須注意證據收集

重婚罪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時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當證據不足時,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鑑於現實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為經濟上依賴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脅恐嚇、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知情的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也可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檢舉。

刑事訴訟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的收集對於犯罪的證明至關重要。重婚罪自訴的舉證責任要由自訴人承擔,即便因證據不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其偵查,對於重婚罪來說沒有人能比受害人對證據的接觸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發現對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證據的收集與保存,以防對方後期毀滅證據。

在收集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能夠確定第三者的身份,諸如姓名、樣貌、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其次是能夠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可以通過調取雙方聊天記錄對彼此的稱呼、取得二者共同買房或租房的合同、製作載有二者親密行為的錄音錄像、走訪二者同居住所的鄰居獲取證言等,同時盡量爭取多個證人出庭;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認重婚的證據務必小心留存,包括語音、錄像、文字聊天記錄,如有保證書、悔過書、協議書等書面材料盡量簽字或捺手印,有較強的證明力。另外,以下證據對重婚有重要證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調取,需要通過律師持有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調取或申請法院調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記檔案;重婚者以配偶名義簽字辦理住院、同意手術的手續材料;載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產證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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